甲驾驶汽车与乙发生追尾碰撞事故,两车局部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未按规定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支付两车修理费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甲未按规定检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未年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属于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当只限于车辆未按规定检验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或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的这种情况。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并不一定增加事故风险发生的概率,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免责,应以区分以下情形:
本案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系甲未按规定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无关,因此保险公司仍应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