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今后的一个改革方向。虽然目前还在试行阶段,很多制度效应还没显现出来,但鉴于检察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检察机关的任何改革必然将对刑事诉讼的具体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影响自然有有利的方面也有不利的方面。用一句辩证意味很强的话说就是挑战与机遇并存。机遇要阐发,挑战也需要思考。笔者对捕诉合一背景下刑辩律师即将面临的挑战问题有些粗浅的想法,提出与大家商讨。
一审查批捕阶段全面辩护难
律师的一个重要工作方法就是沟通。在捕诉分离的情况下,在审查批捕阶段,主要就当事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发表辩护意见。在捕诉合一背景下,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由同一名检察官办理。审查批捕阶段的沟通情况,不仅影响审查逮捕决定,也会影响审查起诉决定。因此,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就有必要发表全面的辩护意见,不仅是希望能够影响审查批捕决定的作出,也希望能够为审查起诉的辩护打下伏笔。但在审查批捕阶段做全面辩护,律师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不能阅卷,没办法全面掌握指控的事实、收集的证据、侦查机关的论证体系;二是调查取证权受限。因此,捕诉合一背景下,辩护律师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在没办法阅卷以及调查取证受限的情况下,需要对案件作出全面的辩护。
二审查起诉阶段快速辩护难
捕诉合一后,检察官在审查批捕阶段就已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做过全面审查。因此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之前就已对案子有了全面的掌握。那么,审查起诉阶段的进程必然大大加快、案件退查率特别是二退率必然大大降低。像上海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移送证据材料与审查逮捕时没有实质性变化,且侦查机关已经根据检察机关建议进行相关补充侦查的,应当简化审查、快速办理,不再单独制作审查报告,但应当将审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记录在案、随案归档,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律师必须紧盯审查起诉进程,及时阅卷、尽快发表辩护意见。否则有可能还没等律师反应过来,案件已起诉至法院了。
三定性辩护难
在审查批捕阶段,由于对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掌握不全面,定性辩护很可能无的放矢,达不到效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由于在审查批捕阶段就对事实、证据进行过全面审查,已形成思维定式。在没有新的证据出现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再想就定性展开辩护,并改变检察官对案件的认识,难度非常大。